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 罰則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90條
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,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,處新臺幣六 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限期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得按次處罰 :

一、有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。

二、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。

三、有其他重大情事,足以影響身心障礙者身心健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