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 保護服務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82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、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,於社區中提供身心 障礙者居住安排服務,遭受居民以任何形式反對者,直轄市、縣(市)政 府應協助其排除障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