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 保護服務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79條
前條之緊急安置服務,得委託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。安置期間所必 要之費用,由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支付。

前項費用,必要時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先行支付,並檢具支出憑 證影本及計算書,請求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償還。

前項費用,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以書面定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期 間催告償還,而屆期未償還者,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