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 保護服務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76條
醫事人員、社會工作人員、教育人員、警察人員、村(里)幹事及其他執 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,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,應立 即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通報,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。

村(里)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情形者,得通報直轄市、 縣(市)主管機關。

前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,應予保密。
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後,應自行或 委託其他機關、團體進行訪視、調查,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,並應於 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。調查時得請求警政、醫院及其他相關單 位協助。

第一項、第二項及前項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