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 經濟安全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71-1條
為辦理前條補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,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(構)、 團體、法人或個人提供之,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。

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,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,確實辦 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,其保有、處理及利用,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 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