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 支持服務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68條
身心障礙福利機構、團體及符合設立庇護工場資格者,申請在公共場所設 立庇護工場,或申請在國民住宅提供居住服務,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應 保留名額,優先核准。

前項保留名額,直轄市、縣(市)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規劃興建時,應洽 商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後納入興建計畫辦理。

第一項受核准者之經營條件、出租轉讓限制,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 規定辦理;其出租、轉讓對象應以身心障礙福利相關機構或團體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