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
支持服務
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64條
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輔導、查核及評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,其輔導、查核 及改善情形應納入評鑑指標項目,其評鑑結果應分為以下等第:
一、優等。
二、甲等。
三、乙等。
四、丙等。
五、丁等。
前項機構經評鑑成績優等及甲等者,應予獎勵;經評鑑成績為丙等及丁等 者,主管機關應輔導其改善。
第一項機構之定期輔導、查核及評鑑之項目、方式、獎勵及輔導、改善等 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