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 支持服務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64條
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輔導、查核及評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,其輔導、查核 及改善情形應納入評鑑指標項目,其評鑑結果應分為以下等第:

一、優等。

二、甲等。

三、乙等。

四、丙等。

五、丁等。

前項機構經評鑑成績優等及甲等者,應予獎勵;經評鑑成績為丙等及丁等 者,主管機關應輔導其改善。

第一項機構之定期輔導、查核及評鑑之項目、方式、獎勵及輔導、改善等 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