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 支持服務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61條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服務窗口,依聽覺功能或言語 功能障礙者實際需求,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;並得依身心障礙 者之實際需求,提供同步聽打服務。

前項受理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之服務範圍及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,由直轄 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定之。

依第一項規定提供手語翻譯服務,應於本法公布施行滿五年之日起,由手 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