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 支持服務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60條
視覺、聽覺、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陪同或 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,得自 由出入公共場所、公共建築物、營業場所、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。

前項公共場所、公共建築物、營業場所、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 所有人、管理人或使用人,不得對導盲幼犬、導聾幼犬、肢體輔助幼犬及 合格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,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 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。

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引領視覺、聽覺、肢體功能障礙者時,他人 不得任意觸摸、餵食或以各種聲響、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、導聾犬及 肢體輔助犬。

有關合格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之資格認定、使用管理、 訓練單位之認可、認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