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 支持服務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60-1條
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協助及輔導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 辦理視覺功能障礙者生活及職業重建服務。

前項服務應含生活技能及定向行動訓練,其服務內容及專業人員培訓等相 關規定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。

第二項於本條文修正公布後二年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