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 支持服務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59條
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、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,憑 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;其為民營者,應予半價優待。

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,認需人陪伴者,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, 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