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 支持服務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55條
有關道路無障礙之標誌、標線、號誌及識別頻率等,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定之。
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應依前項規定之識別頻率,推動視覺功能障礙語音 號誌及語音定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