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 支持服務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52-1條
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,每年應主動蒐集各國軟、硬體產品無障礙設計規 範(標準),訂定各類產品設計或服務提供之國家無障礙規範(標準), 並藉由獎勵與認證措施,鼓勵產品製造商或服務提供者於產品開發、生產 或服務提供時,符合前項規範(標準)。

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前項獎勵內容、資格、對象及產品或服務的認 證標準,訂定辦法管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