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 支持服務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51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,以提高身心 障礙者家庭生活品質:

一、臨時及短期照顧。

二、照顧者支持。

三、照顧者訓練及研習。

四、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。

五、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。

前條及前項之服務措施,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必要 時,應就其內容、實施方式、服務人員之資格、訓練及管理規範等事項, 訂定辦法管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