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 支持服務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49條
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,應依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。
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支持服務,並不得 有設籍時間之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