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 支持服務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48條
為使身心障礙者不同之生涯福利需求得以銜接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 關相關部門,應積極溝通、協調,制定生涯轉銜計畫,以提供身心障礙者 整體性及持續性服務。

前項生涯轉銜計畫服務流程、模式、資料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