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 就業權益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42條
身心障礙者於支持性就業、庇護性就業時,雇主應依法為其辦理參加勞工 保險、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,並依相關勞動法規確保其權益。

庇護性就業者之職業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,不得低於基本工資。

庇護工場給付庇護性就業者之職業災害補償後,得向直轄市、縣(市)勞 工主管機關申請補助;其補助之資格條件、期間、金額、比率及方式之辦 法,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