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 就業權益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41條
經職業輔導評量符合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,由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 單位提供工作,並由雙方簽訂書面契約。

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,經第三十四條之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確 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,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轉銜服 務,並得不發給資遣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