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 就業權益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40條
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(構),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,應本同工同酬 之原則,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,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,不得低於 基本工資。

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,得依其產能核薪;其薪資,由進用單位與庇護 性就業者議定,並報直轄市、縣(市)勞工主管機關核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