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
就業權益
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39條
各級政府機關、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,應洽請考試 院依法舉行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,並取消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對身心障礙 人員體位之不合理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