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 就業權益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36條
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結合相關資源,提供庇護 工場下列輔導項目:

一、經營及財務管理。

二、市場資訊、產品推廣及生產技術之改善與諮詢。

三、員工在職訓練。

四、其他必要之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