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 就業權益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34條
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,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 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,應依其工作能力,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、訓 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。

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,而就業能力不足,無法進入競爭性 就業市場,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,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,提 供庇護性就業服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