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 就業權益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33條
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,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 評估其能力與需求,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,並結合相關資 源,提供職業重建服務,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。

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,包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、職業輔導評量、職 業訓練、就業服務、職務再設計、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。

前項所定各項職業重建服務,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向各級勞工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