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 教育權益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32條
身心障礙者繼續接受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教育,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予獎 助;其獎助辦法,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。

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輔導大專校院開辦按摩、理療按摩或醫療按 摩相關科系,並應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入學及就學機會。

前二項學校提供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設施,得向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