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 教育權益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31條
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教育需求,規劃辦理學前教育,並獎勵 民間設立學前機構,提供課後照顧服務,研發教具教材等服務。

公立幼兒園、課後照顧服務,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,辦理身心障礙幼 童學前教育、托育服務及相關專業服務;並獎助民間幼兒園、課後照顧服 務收托身心障礙兒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