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 教育權益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30-2條
經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,其出版者應於該教科用書出版時, 向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(構)或學校提供所出版教科用書之數位 格式,以利製作專供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前條第一項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接 觸之無障礙格式。各級政府機關(構)出版品亦同。

前項所稱數位格式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指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