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 教育權益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30-1條
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視覺功能障礙者、學習障礙者、聽覺障礙者或其他 感知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之需求,考量資源共享及廣泛利用現代 化數位科技,由其指定之圖書館專責規劃、整合及典藏,以可接觸之數位 格式提供圖書資源,以利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之運用。

前項受指定之圖書館,對於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前項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提 出需求之圖書資源,應優先提供。

第一項規劃、整合與典藏之內容、利用方式及所需費用補助等辦法,由中 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