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 保健醫療權益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26條
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之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,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 給付範圍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補助之。

前項補助辦法,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