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 保健醫療權益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23條
醫院應為身心障礙者設置服務窗口,提供溝通服務或其他有助於就醫之相 關服務。

醫院應為住院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;出院準備計畫應包括下列 事項:

一、居家照護建議。

二、復健治療建議。

三、社區醫療資源轉介服務。

四、居家環境改善建議。

五、輔具評估及使用建議。

六、轉銜服務。

七、生活重建服務建議。

八、心理諮商服務建議。

九、其他出院準備相關事宜。

前項出院準備計畫之執行,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列入醫院評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