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 罰則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104-1條
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者,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,仍不改善者,予以警告 ;經警告仍不改善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;其情節重大 者,並得公告其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