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
罰則
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102條
公務員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應受懲處:
一、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。
二、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、第六十七條第一項、第六十八條 第一項或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