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 罰則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101條
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,直轄市、縣( 市)勞工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 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