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 罰則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100條
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,應令限期改善;屆期未改 善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