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 ( 100 年 12 月 27 日)
第7條
本辦法所稱家庭總收入,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、軍人退休俸(終身生活 補助費)、政務人員、公教人員、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(職)金、存款利 息、不動產收益及其他收入之總額。所稱全家人口,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 括下列人員:

一、申請人及其配偶。

二、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。

三、前款之人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子女。

四、無第二款之人,以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孫子女。

五、前四款以外,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