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 ( 100 年 12 月 27 日)
第5條
申請發給本津貼者,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向戶籍所在地之鄉(鎮、市、 區)公所以書面提出申請。

申請人之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,由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統一造冊,分別 函請國稅局及稅捐稽徵單位提供最近一年度資料。

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受理申請後,應依本辦法規定,儘速完成調查及初 審,並報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