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 ( 100 年 12 月 27 日)
第4條
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合理之居住空間,其評定基準,由直轄市、縣( 市)政府定之。

前項評定基準中,有關土地價值之計算,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據。但下列 土地,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認定者,不列入計算:

一、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。

二、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。

前項第一款土地之認定,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。

房屋價值之計算,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