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 ( 100 年 12 月 27 日)
第3條
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一定數額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依下列方 式計算:

一、全家人口存款本金、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 人時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。

二、每增加一人,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