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 ( 100 年 12 月 27 日)
第2條
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,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(以下簡稱本津貼):

一、年滿六十五歲,並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,且最 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。

二、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。

三、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,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 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二點五倍,且未超過臺灣地 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。

四、全家人口存款本金、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 定數額。

五、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。

六、未入獄服刑、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。

前項第三款所定申請本津貼之標準,如遇有特殊情形者,得由直轄市、縣 (市)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