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09 月 15 日)
第3條
自然人申請設立或籌設私立老人福利機構,其負責人應為年滿二十歲,且 無受褫奪公權、破產、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之國民。

法人或團體申請設立或籌設私立老人福利機構,其章程或捐助章程所載之 宗旨或工作項目應有辦理社會福利事業項目規定,並不得兼營營利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