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 ( 101 年 06 月 08 日)
第8條
複評成績列為優等或甲等之老人福利機構,得優先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託辦 理業務;列為丙等或丁等者,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理,並 限期改善。

前項複評成績列為丙等或丁等,經限期改善者,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六個月 內再次複評;再次複評成績未達乙等以上者,應停止政府補助或委託辦理 業務,並由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