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 ( 101 年 06 月 08 日)
第7條
複評結果分為以下等第:

一、優等。

二、甲等。

三、乙等。

四、丙等。

五、丁等。

複評成績列為甲等以上者,由中央主管機關表揚及發給獎牌;其為私立老 人福利機構者,並酌給獎金。

公立老人福利機構複評成績列為優等者,主管機關應對其首長及相關人員 予以行政獎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