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
( 101 年 06 月 08 日)
第7條
複評結果分為以下等第:
一、優等。
二、甲等。
三、乙等。
四、丙等。
五、丁等。
複評成績列為甲等以上者,由中央主管機關表揚及發給獎牌;其為私立老 人福利機構者,並酌給獎金。
公立老人福利機構複評成績列為優等者,主管機關應對其首長及相關人員 予以行政獎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