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條
第二條第一款之老人福利機構,依前條實施計畫自行評定後,送中央主管
機關辦理複評。
第二條第二款之老人福利機構,評鑑程序及方式如下:
一、自評:由受評機構依前條實施計畫自行評定,送直轄市、縣(市)主
管機關初評。
二、初評: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依前條實施計畫採書面審查及實
地訪視方式辦理評選,並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日期函報初評結果。
三、複評:由中央主管機關之評鑑小組採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方式辦理。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於中央主管機關實施評鑑前一年所辦之老人福
利機構評鑑,如其評鑑項目內容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,其評鑑結果得
為前項第二款之初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