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 ( 101 年 06 月 08 日)
第6條
第二條第一款之老人福利機構,依前條實施計畫自行評定後,送中央主管 機關辦理複評。

第二條第二款之老人福利機構,評鑑程序及方式如下:

一、自評:由受評機構依前條實施計畫自行評定,送直轄市、縣(市)主 管機關初評。

二、初評: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依前條實施計畫採書面審查及實 地訪視方式辦理評選,並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日期函報初評結果。

三、複評:由中央主管機關之評鑑小組採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方式辦理。
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於中央主管機關實施評鑑前一年所辦之老人福 利機構評鑑,如其評鑑項目內容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,其評鑑結果得 為前項第二款之初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