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 ( 101 年 06 月 08 日)
第4條
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老人福利機構之評鑑,得設評鑑小組,置委員十九人 至二十五人,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,由業務單位主管兼任,其餘委員由中 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聘兼組成之:

一、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五人或六人。

二、老人福利相關領域學者八人至十人。

三、具有五年以上老人福利實務經驗之專家五人至八人。

評鑑小組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,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,由其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之。

評鑑小組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