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 ( 101 年 06 月 08 日)
第2條
本辦法之評鑑及獎勵對象如下:

一、全國性、省級公立、公設民營及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。

二、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初評達一定成績以上之直轄市、縣(市 )公立、公設民營及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