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 ( 96 年 07 月 09 日)
第10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由接管小組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,終止接管:

一、老人福利機構所收容之老人均已獲致適當安置。

二、老人福利機構已恢復正常營運。

三、接管之原因消滅。

四、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之目的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