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 其他老人福利機構 ( 101 年 12 月 03 日)
第33條
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以前之文康機構及服務機構,至少應置下列人 員其中一人:

一、主任。

二、社會工作人員。

三、行政人員或服務人員。

前項機構辦理居家式或社區式服務方案者,其人力之配置應依相關規定辦 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