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 其他老人福利機構 ( 101 年 12 月 03 日)
第31條
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以前之文康機構及服務機構,除得提供本法第 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所定居家式及社區式服務外,並得視需要提供安置服務 及康樂、文藝、技藝、進修與聯誼活動服務及老人臨時照顧服務、志願服 務、短期保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