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法  福利機構 ( 104 年 12 月 09 日)
第40條
政府及老人福利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,應妥善管理及運用;其屬現 金者,應設專戶儲存,專作增進老人福利之用。但捐贈者有指定用途者, 應專款專用。

前項所受之捐贈,應辦理公開徵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