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法  福利機構 ( 104 年 12 月 09 日)
第39條
老人福利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,以保 障老人權益。

前項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定之。

第一項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,其認定標準由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 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