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福利法  福利機構 ( 104 年 12 月 09 日)
第37條
老人福利機構不得兼營營利行為或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。

主管機關對老人福利機構應予輔導、監督、檢查、評鑑及獎勵。

老人福利機構對前項檢查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,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。

第二項評鑑之指標應依老人福利機構規模及性質訂定;其評鑑對象、項目 、方式及獎勵方式等事項之辦法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